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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3 16:05:32
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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