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3 15:06:26
在制度层面上,作为追诉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羁押;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可以不经控诉方申请而自行采用羁押措施;羁押期限过于灵活且又缺乏程序控制;对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的救济渠道不畅通;羁押的决定程序与救济程序缺乏公开性。一、影响审前羁押率降低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传统办案观念影响,“以捕代侦”现象有待彻底消除。一直以来,侦查环节“构罪即拘”观念长期存在,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被刑拘人员,通常会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环节亦存在“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有的对社会危险性评估虚化,导致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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