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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3 14:13:52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3月1日发布,同年4月8日实施。该解释共11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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