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3 14:08:00
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否发动执行程序,用何种方式发动?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笔者在此作一浅近的探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直接支付该提存款给某乙,而应该先由某乙申请执行方可给付。因为该笔债款是经法院财产保全并提存的,不能视为当事人(被告)自动履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已经提存该笔债款,应由审判庭直接将提存之款按判决数额给付某乙,不必发动执行程序。因为某甲对提存之款已失去支配权(但交付前所有权还是某甲的),不管他同意不同意,生效判决总是要执行的,也就是说,那笔提存之款反正是要给付某乙的。因此,法院直接给付可视为某甲自动履行(只不过是通过法院而已),故本案不应申请执行。反之,如申请执行,某甲就需承担执行费。而某甲就会以“我又没有拒绝履行,钱在你们法院”为由而拒绝承担执行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