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3 13:59:06
基本案情:2004年5月29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所持有的C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2004年6月1日,A公司将款项汇入B公司指定帐户内。同年6月25日,C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尔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A公司派代表参加C公司股东会,并签署了经修改后的C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A公司列为股东,写明A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15%。但由于C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虽经A公司与B公司的一再催促,直到2004年10月份C公司仍未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要求解除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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