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07:04:44
A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以一栋写字楼向B企业投资入股。该写字楼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双方约定A企业参与B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热,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投资人越来越多,形式也多种多样。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一直颇受纳税人关注,下面笔者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当事双方各自的税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投资方涉税处理;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