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4:57:20
银行中止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09思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9思民初字88888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09年思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09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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