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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4:55:57
申请人:兰X法,男,xxx年3月8日出生,x族,x市人,住xx市XXX11栋401室。被申请人:兰X勇,男,xx年11月16日出生,x族,x市人,住xx市XXX99号。请求事项:请求xx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xxx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及理由。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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