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4:32:59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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