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4:08:39
律师分析。(一)初办出生证明;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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