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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09:55:56
法律分析: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对安得公司享有追偿权,原告也已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追加安得公司为本案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当时开始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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