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1 21:19:53
“对账单”的法律效力如何。【案情】;A公司与B公司于2003年7月5日形成《对账单》,根据该《对账单》的内容可知,截至2003年7月2日止,A公司尚欠B公司(含C厂1.7万元)货款14.5万元。(其中已开发票:C厂1.7万元,B公司4.4万元,未开发票8.4万元)。《对账单》没有C厂的盖章确认,但B公司与C厂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罗某。2003年7月2日以后,A公司并没有向C厂支付货款。2009年2月6日,C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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