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2 22:34:28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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