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20:32:55
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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