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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20:27:18
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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