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6:16:56
有效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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