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6 15:55:48
法律分析: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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