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6:57:23
《民法典》第1118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从这一法律规定中看出。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的规定。只强调了,“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生父母是可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允许生父母主动解除收养关系。它体现在法律对被收养人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生父母对养父母支付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所以,收养小孩后孩子的母亲可以要回孩子,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一、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有无法定继承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