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07:07:09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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