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4 03:20:04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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