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14 23:00:24
财产保全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