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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3 15:05:46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1.对到期部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未到期部分,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案情简介。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丙又因买受某乙的货物欠其货款4万元,双方约定:4万元货款某丙分两期偿还,第一期至2003年6月还2万元;第二期至2004年6月还2万元。逾期后某丙仅还2000元,其余未能偿还,某乙亦未对某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被告某丙答辩:欠某乙货款是实,但到期的货款只有2万元,其余2万元尚未到期,原告无权对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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