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并维持了原判。该案件源自一起在小区游乐场发生的意外,其中一名年仅9岁的女孩小樱在游玩时因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幸丧生。
事故发生的当天,小樱在父亲和祖母的陪伴下,与好友小可一同前往小区游乐场游玩。在嬉戏过程中,小樱与小可选择了荡椅项目。为了追求刺激,两个孩子并排站在荡椅的脚踏板上,将荡椅荡至高处。然而,由于缺乏抓握处,小樱突然从摆动的荡椅上摔落,不幸被荡椅底部击中头部,并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小樱在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小樱的家属深感悲痛。他们认为游乐设备公司、物业公司以及居委会等相关方面都应承担责任。因此,他们将这些责任方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发现,该游乐设施存在显著的安全隐患:其底部与地面的间距过小,且缺乏限位装置。这些隐患违反了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被认定为导致小樱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裁定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与安装方,应负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小樱的家长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因此,他们亦需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定游乐设备公司需承担小樱家属合理损失的60%赔偿责任,总计赔偿107.2万余元;而小樱的家长则需自行承担剩余的40%责任。
尽管游乐设备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但上海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分配合理,因此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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